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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http://www.cdswj.gov.cn  20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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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德市餐饮行业协会”简称“常德市餐协”
  第二条  本会是经常德市商务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常德市辖区内从事餐饮业经营、餐饮管理、餐饮教育、餐饮服务、烹饪技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热爱、支持、从事餐饮服务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管理,协调餐饮企业之间关系,团结全体会员,充当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本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弘扬常德餐饮文化,挖掘本土菜肴,培养餐饮烹饪人才和服务人才,繁荣本市餐饮服务市场,为促进和发展常德的餐饮事业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地址设湖南省常德市佳和大酒店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餐饮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承办或协办涉及本会的事务,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计划提供依据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 建立餐饮行业信息中心,收集国内外餐饮行业的经营管理、服务方式、烹饪技巧等方面的最新信息,总结推广本会会员企业先进经验。
  (三)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不定期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究会,树立行业典型,增加品牌意识,提高会员和本会的信誉度、知名度,改善整体经营环境,努力探讨在新的经营环境和宏观政策下我市餐饮行业的发展道路。
  (四) 挖掘整理传统烹饪技巧和常德本土菜系,编辑出版有关方面的书刊资料。
  (五) 积极参与和协办省市有关部门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培训和职称考评工作。积极开办各种技能培训班,提高会员企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素质。
  (六)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七) 组织参加国内外餐饮文化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出去考察培训,学习吸收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本地餐饮服务水平。承办外商、华侨聘请出国表演、讲学和委托代培餐饮技术人员活动,推荐职业道德好、技艺过硬的厨师、服务师出国服务。
  (八) 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餐饮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国际性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客源,提高经济效益。
  (九) 开展产品开发、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和再就业介绍。
  (十) 承办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常德市辖区内餐饮业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
  (二) 个人会员:从事餐饮行业工作,担任一定职务或具备一定专业技能。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市餐饮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必须提供一寸彩照两张;
  (三)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定后发给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审议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资料、刊物、经济情报、市场信息等;
  (五) 要求本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有取得本会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权;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响应本会号召,维护本会利益,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 主动向本会通报工作情况,客观准确地提供业务经营有关资料,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四) 主动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为本会书刊组织撰写文稿;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行政司法机关关闭或自行停业者,其会籍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订、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更改本会名称或法定地址;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五年改选一次,理事会的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并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若干知名人士、专家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成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实施执行大会决议,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的咨询、监督、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本会举办、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秩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秩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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