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现在的位置是:市商务局 - 重要专题 - 竞争法专栏 |
中美竞争法律与政策交流在京举行 | | | | http://www.cdswj.gov.cn 2005-05-27 | | | 2004年7月2日,中美竞争法律与政策交流在北京新侨饭店举行。
中方参加单位包括我部条法司、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美方参加单位是由美国司法部助理部长佩特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黎瑞率领的竞争法律与政策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经济处公使衔参赞王晓岷等也参加了此次交流。条法司尚明司长参加并主持了此次交流。中美双方就各自关心的竞争政策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现将交流情况概述如下:
一、关于发展中的中国竞争政策
尚明司长就发展中的中国竞争政策作了专题发言,介绍了中国竞争政策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立法概况,并以电信行业改革为例,介绍了中国垄断行业改革的情况。另外,尚司长还介绍了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情况。尚司长着重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竞争政策,并提出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关于美国对卡特尔和垄断问题的分析和处理
美国司法部助理部长佩特先生指出,美国谢尔曼法分别就禁止卡特尔和垄断行为作了规定。美国对核心卡特尔的最高罚款可达一亿美元,刑事制裁最高可判处被告十年监禁。为了更好地查处卡特尔行为,美国建立了赦免程序,即如果参加卡特尔的企业中第一个向政府揭发该卡特尔,该企业可免予刑事制裁和高额的罚款。关于垄断问题,美方认为企业通过正当竞争取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只有当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来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时才构成对反托拉斯法的违反。
三、关于通过倡导竞争政策来促进竞争
我司吴振国处长就中国竞争倡导问题作了专题发言。吴处长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以电信业改革与发展为例,介绍了中国放松管制、促进竞争所带来的好处。同时谈到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实现目标的途径不同。贸易政策中包含了竞争政策,从而对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二者在互相促进的同时,也存在着冲突,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具有一定的反竞争效果,却因保护国内生产者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而存在。美方表示完全赞同中方的观点,并称美国一贯倡导竞争,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倡导竞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使国会立法不会扭曲和抑制市场竞争,在国会审议相关法案时,会就市场竞争问题提出评论意见。
四、关于对国内和跨国合并的审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黎瑞先生就美国对国内和跨国合并的审查作了专题发言。黎瑞先生简要回顾了美国对国内和跨国合并审查的历史发展,指出美国关于合并审查的成文法虽然变化不大,但法院通过判例对成文法的解释却变化很大。黎瑞先生介绍了市场份额、效率、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在目前美国合并审查中的作用,并将横向合并与纵向合并作了对比。黎瑞先生还请他的助手介绍了国际竞争网络的情况,特别是国际竞争网络关于合并审查的八项指导原则。
五、关于美国反托拉斯执法的机构安排
美方介绍了美国反托拉斯执法的机构安排,指出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包括联邦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的司法部长和私营当事人等。联邦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首要职责是行使反托拉斯刑事诉讼权,它无权通过行政裁决来制定竞争政策;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它主要负责企业合并反托拉斯执法和除合并之外的民事执法以及消费者保护;州司法部长独立于联邦政府,既执行联邦的反托拉斯法,也执行本州的反托拉斯法;私营当事人可求助于州和联邦反托拉斯法,在法院起诉违法者并寻求三倍损害赔偿等司法救济。
六、关于中美竞争法律与政策的交流与合作
美方表示高度重视同中方的竞争法律与政策交流与合作,并就双方进一步交流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具体建议。美方提出双方可以就竞争政策进行原则性交流,也可以就竞争政策的具体 问题进行交流,特别是在对中方竞争政策的技术支持方面,美方愿意开展进一步的合作。美方邀请中方在方便的时候到美国考察反垄断法,并提议由双方组成专家队伍对具体的竞争法案例进行研究。中方对美方的提议表示赞赏,并感谢美方的邀请。双方表示会后将保持密切联系,尽快协商确定下一步交流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中美双方分别对对方的发言和介绍表示感谢,并进一步回答了对方提出的问题,双方都对此次交流到满意。
此次中美竞争法律与政策交流使双方加深了了解,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为双方开展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