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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 | | | http://www.cdswj.gov.cn 2005-12-13 | | | 货物的原产地,形象地说,是指进口货物的“国籍”或“区籍”。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货物的生产与构成都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包含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原材料和加工增值。原产地规则就是指用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规则,对具体货物则根据原产地规则制定原产地标准。
各国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原产地判定有两大原则,即产品从一国或地区“完全获得”或者产品在一国或地区经过“实质性加工”。 “完全获得”即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实质性加工”用于判定“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原产地,即含有进口成分、部分使用了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货物的原产地。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逐渐形成了以发生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原产地的基本原则。各国将“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一定比例的国内增值率、特定的加工工序或海关税号改变。
原产地规则由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制定,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来讲,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在最惠国待遇下普遍适用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规则。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货物的进口,实施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关税水平,没有特殊优惠。优惠原产地规则则用于判定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属于享受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关税等优惠待遇,一般用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其他双边及多边贸易优惠安排。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一般要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严格得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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