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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段条款
http://www.cdswj.gov.cn  2005-12-13  
  《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242段条款规定,WTO成员在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应主动将上述商品的出口数量,控制在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的前12个月的实际进口数量之上不超过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范围(简单说,就是增长率不超过7.5%)。如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进口国可以单方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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