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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http://www.cdswj.gov.cn  2009-10-2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内容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本方案所指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有关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一)实施时间:
  1、汽车以旧换新交售换购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时间: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3、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补贴范围:凡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时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同时符合上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条件的,只能选择申请一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已按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且新车已享受1.6升以及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
  (三)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承担企业。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我市目前仅常德东方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承担汽车以旧换新品牌销售工作的企业为在省商务厅备案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第10号令)。
  (五)补贴资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规定的补贴标准拨付。
  二、工作流程
  1、交售报废车辆。常德市东方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2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帐户存折或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证复印件。
  3、查验审核材料。商务、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相关信息。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报废老旧车补贴资金审批表》或《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如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向申领人做解释并退还材料,联合服务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兑付补贴资金。经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
  三、职责分工
  市家电暨汽摩下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各项搞活 流通扩大消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1、商务部门
  (1)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于2009年9月10日前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方便车主一次性申领资金。联合服务窗口地点设置在市商务局。窗口根据我市实际工作量,采取每月二次集中办公的形式。联合服务窗口设立后,将窗口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2)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3)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的要求于次月2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2、财政部门
  负责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具体负责:(1)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2)在联合服务窗口中主要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3)会同市商务局,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环保部门
  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4、公安交警部门
  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5、质监部门
  负责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监督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到期报废汽车不予检验。
  6、宣传部门
  负责汽车以旧换新宣传工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相关信息。
  7、其它部门
  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加强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直接关系到扩大消费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做好。一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调动各方积极性,及时研究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商务、财政、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汽车以旧换新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三是发挥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各部门都能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的录入、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及时报道联合服务窗口、报废汽车回收等典型事迹。要组织和引导汽车协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车销售企业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采取现场讲解、演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新车销售等相关知识,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做好业务培训。汽车以旧换新的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要依靠各相关部门完成,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等方面培训。尽快完成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培训工作,保证商务、财政、环保部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品牌经销商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规范、熟练使用,及时、准确填报有关信息。
  (四)落实配套政策。全市要采取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黄标车”和老旧汽车。鼓励全市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单位的“黄标车”实施提前报废。
  (五)统筹规划指导。商务部门要统筹规划,指导企业合理布局、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要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六)强化监督管理。商务、财政、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二○○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使用年限

载客车

 

 

小、微型(含轿车)

8年

中型

8年

19座及以下

8年

10座以上

8年,可延4年

旅游

10年,可延10年

其他

10年,可延5年

非营运

小、微型(含轿车)

15年,可延

大、中型

10年,可延10年

载货车

微型

8年

重、中、轻型

10年,可延5年

专项作业车

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可延

其他专门作业车

10年,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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