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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对引进工商项目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8-21访问次数: 字号:[ ]


常政发[2000]26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2000]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 招商引资,加快
常 德经济发展步伐,经研究,决定对引进工商项目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 办法如下:
  一、凡引进工商项目,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并能直接为市本级创造 税收  的,对其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奖励对象不分市内市外、境内境外、国内国外,不分身份、职务、籍贯。
  三、引进资金必须是由投资者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行偿还的市外资金(含境外、国外资金)。本市单位或个人向国家、省里争取到的工商项目贷款、国(境)外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各种捐 款不在此奖励之列。
  四、引进资金规模从300万元起始,按引进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上不封顶。
  五、对引进项目进行奖励必须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方可实施。
  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七、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经济研究室、市计委、市 外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常德市支行负责人为评审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市外经委。
  八、所有参评项目由归口部门或个人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由评审办公室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九、根据本暂行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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