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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引进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8-21访问次数: 字号:[ ]


(2004年6月24日)

常发[2004]7号

  为了加快“实施千亿工程,建设工业常德”步伐,推动工业强市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常发[2003]2号文件规定,对在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期间没有完成引进任务的市直单位(政法机关除外),从2004年10月起,在完成引进任务之前,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主要精力抓工业项目引进,其本职工作由副职代理,该单位不具有在市内评先的资格,完成引进任务后按常发[2003]2号文件兑现奖励。对已完成引进任务的单位,属引进新上工业项目的,按规定兑现引资奖励和税收分成奖励。

  二、鼓励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及市内外自然人引进工业项目。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完成常发[2003]2号文件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凡为市本级引进新上工业项目的,除按常发[2003]2号文件兑现引资奖励和税收分成奖励外,另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现金奖励,标准为每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兑现,作为福利发放到干部职工个人。本文件下发前已投产和在建的工业项目不纳入此项奖励范围。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带头引进工业项目。今后两年内,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每人要为市本级引进一个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德山开发区、市招商局要加强专业招商,其引进新上工业项目工作任务另行明确。

  五、各区县(市),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今后两年引进工业项目工作任务继续按常发[2003]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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